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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 Title】Not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the Credit Work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mission Reduction  [Effective]
【法規標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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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the Credit Work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mission Reduction

(No. 83 [2007]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All local offices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all policy banks,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shareholding commercial banks, 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and postal savings banks, all provincial rural credit unions, and trust companies, finance companies of enterprise groups and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directly regulated by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To assist in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strategie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mission reduction, prompt the banking institutions to closely combine the adjustment and optimization of the credit structure with the national economic structure, and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credit risks,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has made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the Credit Work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mission Reduction. These Guiding Opinions are hereby issued for your diligent compliance and implementation.

All local offices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shall forward this Notice to the banking institutions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jurisdictions, and prompt them to comply with and implement 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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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銀監發〔2007〕83號)






(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順利實施,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把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與國家經濟結構緊密結合,有效防範信貸風險,中國銀監會制定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現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銀監局要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並督促其貫徹落實。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的精神,從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可持續發展、確保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的戰略高度出發,充分認識節能減排的重大意義,切實做好與節能減排有關的授信工作。





(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促進全社會節能減排作為本機構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強化本機構全體員工的節能減排意識,全面掌握節能減排政策法規和標準,大力增強授信工作的科學性和預見性。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從戰略規劃、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業務發展著手,防範高耗能、高污染帶來的各類風險,加強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建設:





  (一)根據本機構的業務特點、風險特徵和組織架構,制定應對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類風險的工作方案。





  (二)根據本機構客戶所在的主要行業及其特點,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細則。





  (三)根據本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制定節能減排授信程序和規範。





  (四)根據授信審批人員的專業能力與經驗等,適當集中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企業和項目授信的審批權限。





  (五)董事會應審核和批準相關方案、政策、程序和規範,並安排適當資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風險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相關制度的落實和執行。


第二章 授信政策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列入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類的新建項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對屬於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且國家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採取措施升級的,可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授信支持;對於淘汰類項目,原則上應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並採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授信。銀行業機構不得繞開項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動資金貸款、承兌匯票或其他各種表內外方式向建設項目提供融資和擔保。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授信企業節能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加強與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溝通,對其公布和認定的耗能、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業,除了與改善節能減排有關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壓縮和收回。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重點行業落後生產能力的分析,對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或其他有關部門已列入落後生產能力名單的企業和項目貸款,要採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時調整、壓縮和收回與落後產能有關的授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跟蹤國家確定的節能重點工程、再生能源項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環經濟試點、水資源節約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清潔生產、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示範及推廣、節能技術服務體係、環保產業等重點項目,綜合考慮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機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點地給予信貸需求的滿足,並做好相應的投資咨詢、資金清算、現金管理等金融服務。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得到國家和地方財稅等政策性支持的企業和項目,對節能減排效果顯著並得到國家主管部門表彰、推薦、鼓勵的企業和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給予授信支持。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施有差別的地區信貸政策,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在同等條件下,對節能減排顯著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可優先給予授信支持;對被國家環保部門列入“區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單的地區,要從嚴控制授信。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實施節能減排戰略帶來的業務發展機遇,加強金融創新,積極開發與節能減排有關的創新金融產品。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本著“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客戶的業務”的原則,通過現場調查和向節能減排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徵信部門咨詢以及其他適當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業和項目的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仔細分析授信企業和項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問題以及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項目開工建設的“六項必要條件”(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節能評估審查以及信貸、安全和城市規劃等規定和要求)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以項目獲得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作為項目授信合規審查的最低要求。銀行業機構在進行合規審查時,既要關注形式上的合規要求,如相關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的權威性、完整性和相關程序的合法性,又要關注實質上的合規要求,包括新上項目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趨勢,項目環評要與規劃環評的總要求相容,技術經濟標準原則上應向國內先進水平和國際水平看齊。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項目建設授信資金的撥付管理。建設項目應獲得而未獲得環評審批的,銀行業機構不得預先撥付資金進行開工前準備和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與主體工程不同時的,銀行業機構應暫停主體工程建設的資金撥付,直到“三同時”實現為止;項目完工後應獲得而未獲得項目竣工環評審批,銀行業機構不得撥付項目運營資金;對境內企業在國外投資建設的項目,銀行業機構在授信管理中應督促建設企業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環保及相關法律,遵循對國際融資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的國際良好做法。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項目授信的分類管理,有條件的銀行可以根據借款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將其分為三類:





  A類:嚴重改變環境原狀且產生的不良環境和社會後果不易消除的項目;





  B類:產生不良環境和社會後果,但較易通過緩釋措施加以消除的項目;





  C類:不會產生明顯不良環境和社會後果的項目。





  銀行業機構應對上述不同類型的項目授信進行分類管理。對列為A類項目和B類中有較大風險的項目,銀行業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應商、監理商等,建立和實施針對環境影響的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與當地社區和社會公眾的溝通制度、以及監測、評估和報告(公告)制度,同時通過獨立的第三方對其環境風險控制的機制、能力、結果進行監督和評估。對B類中風險較小的項目和列為C類的項目,銀行業機構對建設單位的環境風險控制給予適當關注。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風險的授信企業應實行名單式管理。進入名單的授信企業包括被國家和地方節能減排主管部門列為重點監控的企業,銀行業機構自主認定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風險的授信企業。銀行業機構要主動與節能減排主管部門溝通,及時了解上述企業的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不斷更新企業名單,對列入名單的授信企業要加強授信管理。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尋求各種方式緩釋與耗能、污染有關的合規與授信風險,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高資本金比重,發行中長期公司債(企業債),加列節能降耗的技改項目和投改計劃,並以有效益的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權、現金流作為授信的質押,還可要求建設單位對項目投保建設期保險,投保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工程責任險、環境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對存在重大風險的授信企業和項目,可以通過銀團貸款加強管理,分散風險。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貸產品的風險定價時應充分考慮授信企業和項目與耗能、污染有關的授信風險,按照風險與收益相稱的原則,合理確定節能減排授信定價。在確定風險調整後收益指標和分配經濟資本時,應充分考慮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中的企業和項目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影響。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國家調整產業結構、關閉落後產能對授信企業和項目償還能力的影響,密切關注節能減排政策變化和節能減排標準提高對授信企業和項目的現金流的影響,加強敏感性分析,並在資產風險分類、準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做出及時調整。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涉及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合同管理,在授信合同中訂立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條款,包括借款人聲明節能減排合規的條款,未履行承諾或耗能、污染風險顯現時,同意加速回收貸款或中止貸款的條款、同意提前行使抵質押權的條款等,並嚴格監控違約風險。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積累與耗能、污染有關的專業知識,努力提高本機構對涉及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據本機構的業務規模、授信行業和客戶的風險特點,培養和引進有關專業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節能減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開本機構的節能減排授信政策和標準,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情況等,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者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將把節能減排授信作為銀行業機構評級的重要內容,將評價結果與被監管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評價、分支機構準入、業務發展相挂鉤,落實到位的,予以鼓勵。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授信比例大、增長速度快的銀行業機構將安排專項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督促其進行整改。必要時,將要求外部審計師關注被審計的銀行業機構與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項目有關的授信風險和合規風險,發揮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銀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和指導銀行業機構做好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和良好做法,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咨詢,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專業協會的聯係。







  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導意見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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